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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8-24 15:28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730X/2018-00029 发文日期 2018-08-24 公开日期 2018-08-24
文件编号 锡档发【2018】2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档案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综合政务--法制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档案,方案,行政,公开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为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档案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无锡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一、检查原则

  档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档案执法检查制度。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档案局负责开展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市档案局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档案执法检查。各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开展市(县)、区直机关,市(县)、区属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区级档案部门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执法检查。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执法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坚持随机均衡、公正规范。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坚持公开透明、协同高效。实行检查事项公开、检查程序公开、检查结果公开。

  (四)坚持依法监管,有案必查。对被举报、投诉,且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检查对象,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涉及的检查对象,应及时检查、处理,不受“双随机”抽查频次、比例的限制。检查处理结果依法公开。

  二、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

  检查人员为我市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档案执法人员。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时,每次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本辖区、本行业为基础,建立健全本地档案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本辖区内所有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本地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所有档案执法人员,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检查内容

  (一)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

  (二)档案工作条件保障;

  (三)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四)档案安全保管;

  (五)档案利用。

  四、抽查的频次、比例与方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时,应根据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比例和随机抽取的方式。

  (一)一般每年抽查1-3次,每次抽查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8%。每年2-9月,分别抽取受检的单位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被抽查单位并在“无锡档案信息网”公布。

  (二)三年内已被检查的单位,原则上不列入抽查范围。

  (三)抽取检查对象可采取定向抽取和不定向抽取的方式。

  定向抽取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不定向抽取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四)具体抽查频次、比例和随机抽取方式由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五)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纳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和指导范围的检查对象全部进行梳理归纳,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身份信息。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一季度制定《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予以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加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加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的执法检查人员。

  五、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填写《无锡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意见书形成后,应及时送达被检查人。

  (二)整改规范。存在问题的单位,应自收到检查记录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检查组将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对无故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情况报告。阶段性档案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通报予以公布。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报告(通报)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六、违法违纪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涉嫌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责任轻微、能够立即纠正的,当场予以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档案损毁、丢失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检查人员在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我市档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档案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报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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