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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2-05-10 16:50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字号:[ ]

  

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在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二、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后,报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擅自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四、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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