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2-05-10 16:49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对非《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规定公开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和市档案局(馆)工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查阅。
按审批权限经批准的,查阅人可获得查阅。经批准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查阅人应按工作人员规定的方式查阅和使用。该信息有使用和传播范围限制的,查阅人应签查阅承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网上申请等形式,向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提出查阅申请;查阅者应按要求填写利用登记表,注明姓名、单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三、申请的受理
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在收到申请后应积极受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对难以把握的复杂申请,可召集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如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查阅申请,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重大问题或不能获得第三方支持的查阅申请,可书面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后办理。
四、申请的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利用者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利用者不予公开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利用者。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四)对于未及时收集到的公开信息,应告知利用者;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利用者更改、补充申请。
(六)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需要请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告知查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五、申请的办理时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利用者提交申请后当场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告知原因;
(二)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利用者,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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