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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12-05-10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字号:[ ]

  

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市档案局(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依本制度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锡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无锡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无锡市档案局(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监督途径、举报电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复议等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无锡市档案局(馆)形成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无锡市档案馆馆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或经市国家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开放的档案、资料。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机关送交市档案馆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三、属本制度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反映无锡市档案局(馆)履行职能活动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其承办处室将目录及相关资料送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在其开放鉴定手续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四、主动公开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档案工作相关制度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公开。

  

  五、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应采取适当方式编制和更新维护“无锡市档案局(馆)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目录”提供查阅人使用。

  

  六、查阅人在阅览信息过程中应遵守查阅规定,注意保护信息载体。如信息载体已破损、孤本或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应提供该信息的复制件或扫描件给查阅人阅览。

  

   七、提供复制信息的形式

  

  (一)应利用者的要求,可以提供复制、翻拍等服务;

  

 (二)利用者在选择以邮寄、传真、函电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告知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并以利用者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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