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局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时间:2010-01-13 13:09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所有信息发布必须由各处室负责人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并负责。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无锡市档案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办理。依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局内多个处室的,应分头提供,答复需报经分管局长同意。
五、各处室必须指派一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所有信息发布必须由各处室负责人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并负责。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无锡市档案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办理。依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局内多个处室的,应分头提供,答复需报经分管局长同意。
五、各处室必须指派一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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