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关于《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立法后评估征求意见函

时间:2016-07-20 09:26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字号:[ ]

关于《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立法后评估征求意见函

 

各有关部门(单位)、公民朋友:

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我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2016年度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以及制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的具体步骤,征求您对《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标准》见附件一)。请于7月27日以前,将《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立法后评估意见表》填写并盖章后,寄至无锡市档案局法规宣教育处。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08号  邮编:214023。电子邮箱:wxsdajfgc@163.com

联系人:季志豪  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85732619

贺龙兵  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85732037

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1.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立法后评估标准

2.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立法后评估意见表

 

 

  无锡市档案局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立法后

评 估 标 准

 

  • 合法性:《办法》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 合理性:《办法》是否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采用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 协调性:《办法》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 可操作性:《办法》的制度设计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 规范性:《办法》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有效实施。
  • 绩效性:《办法》是否实现预期预期的立法目的,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附件2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评估意见表

 

序号

条款内容

适用问题

评估意见

法规依据

备注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