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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时间:2012-05-10 16:51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字号:[ ]

  

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一、公开时限制度是指公民、法人等到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查阅信息,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的制度。 

  

二、对收集进馆的政府公开信息、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在其进馆或形成10个工作日内报无锡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经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实行优质、高效、热情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对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办或向其他部门移交的事务,有关责任部门或具体办事人员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办事时限,告知有关方面和服务对象。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缩短时限承诺,可以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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